1.6元/度?广州多个出租屋处理员违纪加收电费被罚
发布日期:2024-04-24 03:38 点击次数:193
南皆讯记者廖艳萍通信员穗市监 《广州市供用电条例》捏行以来,全市市集监管部门积极会同干系主宰部门、属地镇街强化计谋规则宣贯和价钱请示警告,加强对各样电费收费主体的查验、带领,照章对违纪涨价收取电费活动赐与查处。为进展典型案例的评价、指点功能和警示证据作用,进一步督促各电费收费主体加强价钱自律,法度电费收费活动,现公布一批违纪涨价收取电费典型案举例下:
河汉区文冲坦工业区公寓涨价收取电费案
凭据公共举报陈迹,河汉区市集监管局法则东谈主员查验发现,文冲坦工业区内某公寓处理者潘某某,于2023年5月至7月技艺,按1.6元/度的收费门径收取公寓居民电费,违抗了《广州市供用电条例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章程。
2023年8月29日,河汉区市集监管局依据《中华东谈主民共和国电力法》第六十六条的章程对当事东谈主作出告诫、罚金13640.8元的行政处罚。
白云区新市西街某出租屋涨价收取电费案
凭据公共举报陈迹,白云区市集监管局法则东谈主员查验发现,白云区新市西街某出租屋处理者梁某某,于2023年5月至6月技艺按1.5元/度的收费门径收取田户电费,违抗了《广州市供用电条例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章程,法则东谈主员责令当事东谈主限期改正。
复查发现,当事东谈主2023年7月按电费单价0.6元/度、电力设立损耗及爱戴等用度0.9元/度收取,实质电费收费门径仍为1.5元/度。
2023年10月12日,白云区市集监管局依据《中华东谈主民共和国电力法》第六十六条的章程对当事东谈主作出告诫、罚金3238元的行政处罚。
增城区新塘镇新墩村东大街某出租屋涨价收取电费案
凭据公共举报陈迹,增城区市集监管局法则东谈主员查验发现,增城区新塘镇新墩村东大街某出租屋处理者罗某某,于2023年5月至8月技艺按1.3至1.5元/度不等的收费门径收取田户电费,违抗了《广州市供用电条例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章程,法则东谈主员责令当事东谈主限期改正。
复查发现,当事东谈主按照0.89元/度的电价收取田户电费,并按用电量收取0.41元/度至0.61元/度不等的轮廓处理费,实质电费收费门径仍为1.3元/度至1.5元/度。
2024年3月7日,增城区市集监管局依据《中华东谈主民共和国电力法》第六十六条的章程对当事东谈主作出告诫、罚金20458元,以及充公罪犯所得12786.26元的行政处罚。
河汉区石牌村逢源大街某出租屋涨价收取电费案
凭据公共举报陈迹,炒汇河汉区市集监管局法则东谈主员查验发现,河汉区石牌村逢源大街某出租屋房主曹某某,于2023年5月至2023年7月技艺按1.5元/度的收费门径收取田户电费,违抗了《广州市供用电条例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章程。
2023年10月13日,河汉区市集监管局依据《中华东谈主民共和国电力法》第六十六条的章程对当事东谈主作出告诫、罚金7286.55元的行政处罚。
白云区萧岗村怀安里二巷某出租屋涨价收取电费案
凭据公共举报陈迹,白云区市集监管局法则东谈主员查验发现,白云区萧岗村怀安里二巷某出租屋处理者江某某,于2023年5月至9月技艺按电费0.65元/度、电损0.85元/度,即实质电价1.5元/度的门径向租客收取电费,违抗了《广州市供用电条例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章程。
2024年1月19日,白云区市集监管局依据《中华东谈主民共和国电力法》第六十六条的章程对当事东谈主作出告诫、罚金1130元的行政处罚。
增城区新塘镇新星直街某公寓涨价收取电费案
凭据公共举报陈迹,增城区市集监管局法则东谈主员查验发现,增城区新塘镇新星直街某公寓房主黎某某,于2023年5月至9月技艺按1.3元/度的门径收取公寓租客电费,违抗了《广州市供用电条例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章程,法则东谈主员责令当事东谈主限期改正。
复查发现,当事东谈主对部分租客按照0.88元/度收取转供电电费,同期在上述电价基础上按用电量涨价收取爱戴费,实质电费收费门径仍为1.3元/度。
2024年3月11日,增城区市集监管局依据《中华东谈主民共和国电力法》第六十六条的章程对当事东谈主作出告诫、罚金10360.86元,以及充公罪犯所得3860.54元的行政处罚。
河汉区珠村东横五路一巷某公寓涨价收取电费案
凭据公共举报陈迹,河汉区市集监管局法则东谈主员查验发现,河汉区珠村东横五路一巷某公寓处理者邹某某,于2023年7月技艺按1.5元/度的收费门径收取田户电费,违抗了《广州市供用电条例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章程。
2023年11月3日,河汉区市集监管局依据《中华东谈主民共和国电力法》第六十六条的章程对当事东谈主作出告诫、罚金12613.84元的行政处罚。
河汉区广汕二路某农贸市集处理方涨价收取电费案
凭据公共举报陈迹,河汉区市集监管局法则东谈主员查验发现,广州市和某某物业处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至2023年9月间,在收取广汕二路某农贸市集第二、三层计算户电费时,以用电量为基数计加收要津处事费。
当事企业上述活动违抗了《广州市供用电条例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章程。2024年3月4日,河汉区市集监管局依据《中华东谈主民共和国电力法》第六十六条的章程对当事东谈主作出告诫、罚金48273.65元的行政处罚。